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拍卖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并参照国际通行拍卖惯例及中国境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各项拍卖活动。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拍卖活动中的买受人和委托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买受人和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各项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依据本规则之原则,本着公平合理之善意,并考虑各方的均衡利益,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之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五条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买受人
1.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六条 竞买人是指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并交付一定保证金,领取竞买牌号,以取得合法竞买权的人。否则不视为竞买人。 第七条 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已表明身份的某买受人的代理人,否则被视为买受人。 第八条 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认可的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2.委托竞买
第九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但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或疏忽或无法代为竞买或代为竞买不成功,本公司及其职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委托竞买人,应在阅读、理解本拍卖规则在拍卖日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协议,并将欲竞买拍卖标的最高出价的30%款项作为保证金汇至本公司(余款在竞买成功后七日内一次付清)。若至拍卖日,本公司仍未收到委托竞买保证金,则已签订的委托竞买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委托竞买,则以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协议者为买受人。 第十二条 委托竞买协议已签订并已付给本公司保证金的委托竞买人,可在拍卖期间进行现场电话应价委托竞买。 第十三条 若本公司在委托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成功竞买,则于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竞买人如数返回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3.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付清全部购买款项后,方可获取拍卖标的。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应当场支付不少于落槌价30%的货款及佣金,余款自拍卖日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清余款应视为拍卖标的未售出,已付货款及佣金概不退还。 第十五条 买受人应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信用卡或支票)付款,如使用非常币方式付款须在款项到帐后方可提货。如以异类货币支付,则按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相关汇率折算。货币兑换所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自本公司收到买受人付清的全部价款之日起,拍卖标的所有权即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即对已购的拍卖标的负有全责。买受人须在拍卖标的售出起七日内办理领取拍卖标的的手续。因逾期所造成该拍卖标的在本公司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储存、保险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且买受人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拍出的拍卖标的只提供简易包装服务,买受人自行包装所引起的对原物的损坏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境手续。
4.佣金
第十九条 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成功竞买得拍卖标的后,应付给本公司落槌价的10%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规定的应计费用。
5、有关逾期付款或逾期领取的拍卖标的
第二十条 买受人久不付款(拍卖日起15日后)或久不领取已购拍卖标的(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30日后),本公司无需通知买受人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有权将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再次公开拍卖。如再次拍卖的所得价款低于原成交价,差额部分由原买受人承担; 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因迟延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 有权撤销本公司与该买受人所有交易,并暂扣本公司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卖标的(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至买受人履行所签协议和本拍卖规则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有权通过公众传播媒介公开点名谴责违约买受人及其违约行为; 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买受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6.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任何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均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1.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优先权等物权或债权),并有义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加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必须对自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有关该拍卖标的所有权、瑕疵等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所造成的本公司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2.保留价
第二十六条 所有拍卖标的均可以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双方应当对保留价保守秘密,如需更改,须先征得对方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保留价10%以内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
3.佣金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向本公司支付的佣金应为实际成交价的10%,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以保留价的3%支付给本公司作为服务费。同时支付其它各项规定的应计费用。
4.保险
第二十八条 除委托人另有要求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自动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有效期从委托拍卖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 若拍卖标的成交,则委托人应支付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1%为保险费;若拍卖标的未成交,则委托人应支付拍卖标的保留价1%为保险费。 第三十条 如委托人书面告之本公司无需投保该拍卖标的,则相应的风险、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损坏由委托人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虫蛀和天气情况面对拍卖标的造成的毁损,以及任何原因造成的镜框或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其它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或需赔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处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将所得保险赔偿金扣除本公司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5、拍卖收益支付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后,本公司应在30日内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它各项应计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但应须在委托人和买受人无违约 或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如30日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应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付款期将顺延至本公司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负责。
6.拍卖标的的撤回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委托的拍卖标的,但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拍卖图录或其他任何出版物,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的补偿费及其他应计费用。
7.关于未售出之拍卖标的
第三十八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委托人应在拍卖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该拍卖标的,其费用自理。在领取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有权再次拍卖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拍卖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其他一切合理费用后,将余款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 若在领取期限届满后,委托人仍未领取其委托之拍卖标的,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还其拍卖标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退还之费用及风险均由委托人负责,除非特别指出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拍卖图录和拍卖标的
第四十条 拍卖图录、标签中,对拍卖标的进行说明的文字(包括作者、艺术家、年代、日期等)和图片材料,均属意见之陈述,不表明对确实事实的陈述。仅供买受人参考。本公司不对任何某件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进行担保。 第四十一条 因照片和印刷造成拍卖图录上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如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三条 出口由动物的身体部份(例如象牙、玳瑁壳、犀牛角等)制造或组成(不论百分比率)的任何拍卖标的,买受人应当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出口许可证。建议买受人向进口国家的管理机构查询有关进口这类物品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对欲竞买之拍卖标的原作进行审鉴,对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拍卖后不得以不了解该拍卖标的为由毁约。 第四十五条 自拍卖日起14日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 (一)本公司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二)收到书面通知的同时,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和本公司为该拍卖标的成交出具的原始发票; (三)买受人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四)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 (五)该拍卖标的确系本公司出售。 买受人所能向本公司及委托人取得的唯一而且排他性的补偿,为取消该项拍卖及取回原本已支付的金额,而这项补偿亦将取代所有其他可能的补偿方法。本公司和委托人均不对任何额外、意外或随之而起的损失及所损失的利润或利息负责。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一)拍卖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二)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或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图录出版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三)原买受人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将在拍卖图录或在拍卖开始前加以特别说明。
第五章 本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下列事宜: 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出售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时间、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合理的形式对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描述和评价; 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对接受委托的拍卖标的有权予以撤回拍卖; 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拍卖图录上的参考价。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愿意竭诚为委托人和买受人提供服务。但对买受人或委托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 拒绝任何竞投价; 决定提高竞投价; 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有权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在拍卖日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图录、公告,但本公司及其职员不对拍卖标的的准确性(包括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和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公司的拍卖规则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章 其 他
第五十三条 本拍卖规则中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含义为: “本公司”:指历博国际拍卖(北京)有限公司; “各项应计费用”:指本公司在保险、图录说明、包装、仓储及运输等方面收取的费用; “落棰价”:指拍卖师以明确方式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购买价”:指落棰价加佣金及其它各项买受人应支付的费用; “估价”:指在拍卖图录说明文字之后标明拍卖标的市场的估计价格;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与本公司协商并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价格。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中、英两种文本,若有相异之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